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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执字第0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梁明霞与大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140-1号申请执行人梁明霞被执行人枣阳市大威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梁明霞与大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于2014年6月24日查封大威公司所有的存放在其院内的冷冻机组一套、闪蒸干燥设备一台套,限大威公司在同年6月29日前履行义务。大威公司未按期履行。同年9月10日,本院委托襄阳运来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查封的设备进行评估,同年10月14日襄阳运来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书,估价为257200元。同年12月19日本院依法委托拍卖,但无人竞买,该标的流拍。申请执行人梁明霞等十人同意以流拍价接受抵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大威公司所有的冷冻机组一套、闪蒸干燥设备一台套作价2572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梁明霞等十人抵偿货款255343.86元、诉讼费2683元、执行费3034元,合计261060.86元。所抵设备所有权自抵债裁定送达债权人时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