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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冷明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明胜,冷明涛,石本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榕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榕江县古州镇负责人吴正大,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旭,男,该行客户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冷明胜,男,1977年10月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榕江县人,农民,住榕江县定威乡。被执行人冷明涛,男,1988年6月1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榕江县人,农民,住榕江县定威乡。被执行人石本相,男,1976年12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榕江县人,农民,住榕江县定威乡。本院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冷明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的借款本息59153.34元,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的冷明涛、石本相也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实,被执行人冷明胜没有存款可供执行,经过执行人员多次与其沟通,2015年8月27日被执行人冷明胜偿还15000元,并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达成分期兑现的和解协议。2015年9月26日冷明胜向本院缴纳了本案及(2015)榕执字第64号的案件执行费,同时也缴纳了(2014)榕民初字第281号、300号的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冷明胜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榕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元章审判员  姚元江审判员  宋文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茹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