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薛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甲,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薛某乙,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系薛某甲的哥哥。上诉人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5)奉法民初字第00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 康代理审判员 胡显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黎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