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民初字第01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魏某、张某甲等与张某乙、石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甲,张某乙,石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246-1号原告魏某,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甲,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乙,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石某,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魏某、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石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