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社区服务站与孙立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06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社区服务站,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滨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铁强,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孙立芳。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社区服务站与被执行人孙立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社区服务站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现阶段被执行人不具备履行给付条件,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建华审 判 员 董跃军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