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岚民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947号原告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开源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荣。委托代理人王君鸽、周一雄,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住所地平潭县。负责人:何文禄。委托代理人欧存华、郭赛娟,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804元减半收取1402元,由原告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旭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