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5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北京稻花香大酒店与丁健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稻花香大酒店,丁健,北京天地汇餐饮有限公司,周口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899号原告北京稻花香大酒店,住所地丰台区小井街****号。法定代表人王福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凯,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健,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天地汇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台区小井街甲288号。法定代表人丁健,总经理。第三人周口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住所地朝阳区外馆斜街甲1号泰利名苑B座8BC。负责人胡东河,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永峰,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稻花香大酒店与被告丁健、北京天地汇餐饮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口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丁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丁健认为其经常居住地所位于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现北京稻花香大酒店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因房屋位于丰台区故本院对于本案拥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辛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