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广州侨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山市财政局不履行行政处理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侨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横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285号原告:广州侨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倍华。委托代理人:陈凡,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山市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林凯,局长。第三人:中山市横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侨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财政局不履行行政处理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广州侨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财政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侨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侨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侨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陈清华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诗雅黄丽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