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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9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武正安与宁夏中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正安,宁夏中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904-1号原告武正安,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程燕,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晓飞,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中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方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进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宏达,该公司退休职工,原集团副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正安与被告宁夏中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