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3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娄秀菊与吴莹光、郑中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秀菊,吴莹光,郑中站,龚桂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3225号原告娄秀菊,居民。委托代理人沈召强,居民。被告吴莹光,居民。被告郑中站,居民。被告龚桂颖,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娄秀菊诉被告吴莹光、郑中站、龚桂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娄秀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兰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