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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3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娄秀菊与吴莹光、郑中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秀菊,吴莹光,郑中站,龚桂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3225号原告娄秀菊,居民。委托代理人沈召强,居民。被告吴莹光,居民。被告郑中站,居民。被告龚桂颖,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娄秀菊诉被告吴莹光、郑中站、龚桂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娄秀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兰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