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1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泉斌与黄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05-1号申请执行人陈泉斌,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建忠,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泉斌与被执行人黄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0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黄建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建忠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泉斌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黄建忠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还到国土、房产等部门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建忠名下有牌号为闽C93X**号的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15年3月17日另案【(2015)南执字第865号】中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因查无该车辆的行踪,故无法实施扣押手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建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陈泉斌以被执行人黄建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