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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与叶罕嗣、奉化市迦南美地装饰广告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9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与被告奉化市迦南美地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叶罕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罕嗣在我院有多起案件正在执行。叶罕嗣名下包括本案抵押物即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9号604室、605室房产在内的多处房产,均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均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奉化市迦南美地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奉化市南山路160号三层附房西的房产,另行抵押给民生银行奉化支行,本院另案正在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9月28日,被执行人奉化市迦南美地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应当赔偿律师费99500元,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叶罕嗣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9号604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242万元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前述220万元本息及相应律师代理费的权利。被执行人奉化市迦南美地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赔偿律师费95633元;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叶罕嗣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9号605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245万元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前述220万元本息及相应律师费的权利。本案诉讼费22306元、执行费49857元,由被执行人奉化市迦南美地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叶罕嗣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9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