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重庆东发模具有限公司与重庆���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发模具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宏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597号原告重庆东发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新桥村,组织机构代码59225730-0。法定代表人赖树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刚,男,该公司职工。被告重庆宏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57482780-8。法定代表人林政谊,董事长。原告重庆东发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宏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东发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长谭小东,与代理审判员周俊吉,人民陪审员雷杰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叶利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东发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宏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6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东发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7��2日起原告陆续向被告重庆宏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供应模具配件,截止2015年4月31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共计拖欠原告100645.05元。经多次催收未果。现要求:1、被告重庆宏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00645.0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重庆宏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重庆东发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对账函。拟证明双方结算情况和被告的欠款金额。本院对原告重庆东发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实:重庆东发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12日,是从事钢材、模具及配件等销售的有限公司。2014年7月2日至2015年4月期间,重庆东发模具材料有限公司陆续向重庆宏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供应模具配件,截止2015年4月31日,经结算,重庆宏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共欠重庆东发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0645.05元。经催收未果。重庆东发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起诉来院。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重庆东发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结算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系,同时,还证明重庆宏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欠重庆东发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0645.05元。重庆宏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因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陈述抗辩权,本院采信重庆东发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宏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欠其货款100645.05元未予支付的陈述,对重庆东发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要求重庆宏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该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宏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东发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0645.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2元,由被告重庆宏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重庆东发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谭小东代理审判员 周俊吉人民陪审员 雷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