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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庐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王孝法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庐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孝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021号原告:安徽省庐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张晓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昌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谭德凯,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孝法,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梅秀林,男,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系王孝法女婿。委托代理人:王宏,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庐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孝法老大那个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庐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庐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庐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省庐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桃  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盼盼(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