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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井海洋、孙娅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井海洋,孙娅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2362号原告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三民小区。法定代表人王素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玉宝,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方梅珍,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井海洋。被告孙娅益。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井海洋、孙娅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井海洋、孙娅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