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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民未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海民未初字第00293号原告夏某,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被告贺某,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赵吉新人民陪审员  张益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