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甲、赵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李某某,女,1937年6月5日出生,汉族,2015年8月23日死亡。被告赵某甲,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赵某乙,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因病去世,需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缓至执结前,不予受理。审判员 白春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