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张瑞贤,保定市徐水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者。被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风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