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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3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662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陆淑娟、曹琳,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长  寇永利审判员  郭蓉英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月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