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兴旌诉成都市盛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旌,成都市盛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202号原告杨兴旌,男,48岁。委托代理人邓兴(特别授权),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盛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置信路8号。法定代表人邱云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褚明(特别授权),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旌诉被告成都市盛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旌以双方需要进一步协商和解事宜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8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290.00元,由原告杨兴旌负担。审判长 邱红莲审判员 王和平审判员 姜奋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耘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