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诉前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程玉春与李炳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玉春,李炳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诉前保字第77号申请人程玉春,男,193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李炳义,男,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左权县。申请人程玉春与被申请人李炳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程玉春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其银行存款2万元作为担保,要求查封、扣押被���请人李炳义驾驶的肇事车辆晋K×××××号长城牌小型轿车。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李炳义驾驶的肇事车辆晋K×××××号长城牌小型轿车。二、冻结申请人程玉春银行存款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宇文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