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杜万华与沈现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万华,沈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264-1号申请执行人杜万华,居民。被执行人沈现海,居民。申请执行人杜万华与被执行人沈现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邳民初字第4595号民事调解书:一、沈现海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杜万华借款6万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沈现海负担。因被执行人沈现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万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车辆管理中心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26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盖克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