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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东林与孙燕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陈东林,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孙燕珠,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陈东林与被执行人孙燕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3)连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外出不在本地生活,下落不明,且本案执行标的为行为,所以暂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案宜延期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文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李彩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凌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