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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商初字第1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嵊州市一凯纸业有限公司与嵊州市丹逸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一凯纸业有限公司,嵊州市丹逸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商初字第1115-1号原告:嵊州市一凯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亚芳。被告:嵊州市丹逸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一凯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丹逸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一凯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嵊州市一凯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依法减半收取935元,保全费843元,合计17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红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高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