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一初字第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曹某与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一初字第01036号原告:曹某,女,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钟某,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璨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