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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虎民初字第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付某甲诉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虎民初字第01941号原告付某甲,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付某乙,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轩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甲诉被告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某甲负担。审判员  董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