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虎民初字第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付某甲诉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虎民初字第01941号原告付某甲,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付某乙,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轩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甲诉被告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某甲负担。审判员 董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