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吴琼、袁某等与崔运莲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琼,袁某,崔运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06号申请执行人吴琼。申请执行人袁某。被执行人崔运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向执行人崔运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崔运莲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被继人袁正忠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桃园3号楼3单元5层1室房屋产权份额,由吴琼享有六分之四、袁某享有六分之一。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继人袁正忠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桃园3号楼3单元5层1室房屋产权份额,由吴琼享有六分之四、袁某享有六分之一,崔运莲享有六分之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