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9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918-1号原告:曹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刘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某某在农安县工商银行的存款及在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鑫储蓄所的存款。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某某在农安县工商银行的存款及被告刘某某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鑫储蓄所的存款。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此笔款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洪林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赵国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一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