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峻峰、汪晓丽与徐必满相邻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9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峻峰。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晓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必满。委托代理人:徐军。上诉人陈峻峰、汪晓丽因与被上诉人徐必满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0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徐必满将改建后的阳台门恢复原状并拆除在陈峻峰、汪晓丽阳光房顶搭建的所有建筑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峻峰、汪晓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陈峻峰、汪晓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美满审 判 员 邓 侠代理审判员 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季学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