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二执字第02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罪犯严永祥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永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02566号罪犯严永祥,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于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2005年11月25日作出(2005)宁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9年6月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9月、2013年9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共三年四个月。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严永祥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严永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永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永祥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军审判员 雷 霈审判员 赵丽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风马莉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