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法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段志伟申请王五军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法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段志伟,男.被执行人王五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段志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五军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王五军偿还段志伟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王五军承担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五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及存款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王五军银行账户无余额,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还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五军的房产及车辆情况,经查询均无登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五军暂无履行能力,本案虽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三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春才审判员 胡宏战审判员 霍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