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吉兰。被执行人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进义。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5)成铁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5年9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23286625.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23377312.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笑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