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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行非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庆市红岗区城市管理局与被申请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行非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张铁匠。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法定代表人刘宏斌,职务总经理。大庆市红岗区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大庆市红岗区城市管理局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庆城管岗罚字(2015)第153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7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行政罚款292万元及执行费31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红行非执字第1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人民陪审员  刘月红人民陪审员  戚廷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