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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恢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翔与潘存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翔,潘存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恢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李翔。被执行人潘存岩。本院在执行李翔与潘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潘存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资进行了扣划,并对不足部分予以继续冻结,但由于工资的冻结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马宏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美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