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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执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江安县煤矿公司申请执行金阳商贸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安县煤矿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金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132-7号申请执行人江安县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良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金阳商贸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金先,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9号以(2015)纳溪执字第13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金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川EAC5**号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金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金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川EAC5**号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金阳商贸有限公司���下的川EAC5**号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李宇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