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5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清鹏与韩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鹏,韩光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5090号原告李清鹏,住胶州市。被告韩光辉,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鹏与被告韩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鹏撤回起诉。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 判 长 郑培臣审 判 员 高世兴人民陪审员 魏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兆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