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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1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与刘泽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刘泽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1002号原告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茂业东方时代广场大厦33楼15号。负责人尧宗林。原告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湖路6号16-1。负责人余明礼。被告刘泽芳,女,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刘泽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