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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恢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晓平与被执行人李琦荣、尹光男、杨彬、XX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恢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平,女,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被执行人李琦荣,男,1983年7月2日生,朝鲜族,沈阳铁路局长春林业总场图们林场职员,现住图们市新华街。被执行人尹光男,男,1980年2月23日生,朝鲜族,图们市地税局科员,现住图们市新华街。被执行人杨彬,男,1978年6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图们市新华街。被执行人XX,女,1982年7月8日生,汉族,图们市石岘幼儿园教师,现住图们市新华街。申请执行人张晓平与被执行人李琦荣、尹光男、杨彬、XX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48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琦荣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970元;3、执行费2194.55元),但被执行人李琦荣、尹光男、杨彬、XX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晓平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48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