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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杨瑞彬代德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瑞彬,代德生,肇东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显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波,吉林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瑞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德生,男.委托代理人刘敬会,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玉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力。上诉人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洪波,被上诉人代德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敬会,被上诉人肇东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此案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姜再民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