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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民一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许嘉红与付朋傲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00670号原告许嘉红,女,汉族,现住汪清县汪清镇。被告付朋傲,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汪清镇。原告许嘉红诉被告付朋傲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嘉红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付朋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嘉红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付朋傲的起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嘉红撤回对被告付朋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嘉红负担。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靳诗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