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岢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岢民初字第179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山西省岢岚县。被告韩某某,男,汉族,住山西省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赵某某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长 崔文兵审判员 王卫军审判员 段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亚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