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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岢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岢民初字第179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山西省岢岚县。被告韩某某,男,汉族,住山西省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赵某某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长  崔文兵审判员  王卫军审判员  段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亚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