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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田萍萍与山东宇研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萍萍,山东宇研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田萍萍。被执行人山东宇研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北路2399号。法定代表人徐春苓,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萍萍与被执行人山东宇研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债务,余款暂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劳人仲案字(2014)第25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伦立新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广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