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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行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与青岛金良专用车辆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青岛金良专用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行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水灵山路59号。法定代表人薛英俊,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青岛金良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山街道办事处袁家村。法定代表人孟金良,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与被执行人青岛金良专用车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黄行审字第123号行政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执行人民币1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160000元,执行费23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行审字第123号行政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世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