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陈朝良与郑齐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朝良,郑齐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154号申请人陈朝良。被申请人郑齐源。申请人陈朝良与被申请人郑齐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朝良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齐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中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部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齐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中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部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甘亚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