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7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执字第70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70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被执行人:刘天文,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五路。被执行人:冯月群,女,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五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天文、冯月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需处置被执行人刘天文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星荷路五区第二幢705房以偿付本案相应数额的债务。因处置上述房产时涉及评估、拍卖等环节需时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7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敏贤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