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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2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天津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天津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红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玥明,天津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天津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红桥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974号原告王玥明。被告天津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金成泳。被告天津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红桥店,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负责人金硕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玥明诉被告天津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天津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红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鑫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