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二终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二终字第177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叠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二审期间,上诉人陈某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某的盗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诉人陈某某的定罪量刑正确。上诉人陈某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5)叠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一平代理审判员 邓陆平代理审判员 涂光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