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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民初字第83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刘夏生,广西致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谭舒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丽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