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民初字第83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刘夏生,广西致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谭舒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丽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