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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何秋光与高风林、衡水绮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31号原告:何秋光。被告:高风林。被告:衡水绮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邓庄乡邓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秋光与被告高风林、衡水绮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该案当事人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秋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