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执字第0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章毅与黄士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1299号申请人章毅。被执行人黄士瑞。关于申请执行人章毅与被执行人黄士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仁民初字第0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2376.64元(未含执行费、执行费用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黄士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即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仅提供被执行人黄士瑞户籍地江苏灌云县地址,未能向本院提供黄士瑞现今住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未能执行,申请人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通仁民初字第0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东华审 判 员  张仲实代理审判员  倪晓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金锋第2页共2页 搜索“”